第八章 妊娠期合并症妇女的护理
第一节 心脏病
(一)心脏病与妊娠的相互影响
1.妊娠对心脏病的影响
(1)妊娠期孕妇总循环血量于妊娠第6周开始逐渐增加,32~34周达高峰,平均增加30%一45%,此后维持较高水平,产后2—6周逐渐恢复正常。总循环血量的增加引起心排出量增加和心率加快;尤其在妊娠晚期子宫增大,膈肌升高使心脏向上、向左前发生移位,导致心脏大血管轻度扭曲,易使患,心脏病的孕妇发生心力衰竭而危及生命。
(2)分娩期是孕妇血流动力学变化最显著的阶段,加之机体能量及氧的消耗增加,是心脏负担最重的时期。在第一产程中,每次子宫收缩约250—500ml的血液被挤入体循环,加重心脏负担。第二产程中,除子宫收缩外,腹肌和骨骼肌的收缩使外周循环阻力增加,且分娩时产妇屏气用力动作使肺循环压力增加,心脏前后负荷显著加重。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腹腔内压力骤减,大量血液流向内脏,回心血量减少;继之胎盘循环停止,子宫收缩使子宫血窦内约500ml血液进入体循环,使回心血量骤增,造成血流动力学急剧变化,极易诱发心力衰竭。
(3)产褥期的前3天内,子宫收缩和缩复使大量血液进入体循环,且产妇体内组织间隙内潴留的液体也回流至体循环,体循环血量仍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而妊娠期心血管系统的变化不能立即恢复至非孕状态,加之产妇伤口和宫缩疼痛、分娩疲劳、新生儿哺乳等负担,仍需预防心衰的发生。
总之,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后的最初3天内,是患有心脏病的孕妇最危险的时期。(分娩期第二产称心脏负担最重)
2.心脏病对妊娠的影响
心脏病不影响病人受孕。心功能I~Ⅱ级,无心力衰竭病史,且无其他并发症者,在密切监护下可以妊娠,必要时给予治疗。但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宜妊娠:心功能Ⅲ一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肺动脉高压、严重心律失常、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等)、围生期心肌病遗留有心脏扩大、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风湿热活动期者。如已妊娠应在早期终止。
心脏病孕妇心功能状态良好者,多以剖宫产终止妊娠。不宜妊娠的心脏病病人一旦受孕或妊娠后心功能状态不良者,则流产、早产、死胎、胎儿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明显增加,围生儿死亡率增高。
根据病人所能耐受的日常体力活动将心功能分为四级:
心功能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
心功能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心功能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活动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继往有心力衰竭病史者。
心功能Ⅳ级: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即出现心衰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二)临床表现
1.早期心力衰竭 出现下列症状和体征应考虑为早期心力衰竭:
①轻微活动后即有胸闷心悸、气短;
②休息时心率超过110次/分;
③夜间常因胸闷而需坐起,或需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④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啰音,咳嗽后不消失。
2.左心衰竭 以肺瘀血及心排出量降低为主要临床表现。症状包括:
①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劳力性呼吸困难为最早出现的症状,端坐呼吸、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严重者有哮鸣音即心源性哮喘、急性肺水肿是左心衰竭呼吸困难最严重的表现;
②咳嗽、咳痰、咯血;
③疲倦、乏力、头晕、心慌;
④少尿及肾功能损害症状。
体征包括:
①肺部湿哕音;
②除心脏病固有的基础体征外,一般均有心脏扩大,肺动脉瓣区第二心音亢进及舒张期奔马律。
3.右心衰竭 以体静脉瘀血的临床表现为主。症状包括:
(1)消化道症状:腹胀、恶心、呕吐、食欲不振。
(2)劳力性呼吸困难。体征有:
①水肿,肝脏肿大;
②颈静脉征,如出现肝颈静脉反流征阳性则更具特征性;
③除心脏病固有体征外,还可因右心室显著扩大而出现三尖瓣关闭不全的反流性杂音。
4.全心衰竭
右心衰继发于左心衰而形成全心衰。出现右心衰后,阵发性呼吸困难等肺瘀血症状有所减轻。而左心衰则以心排血量减少的相关症状和体征为主,如疲乏、无力、头晕、少尿等。
(三)妊娠期合并心脏病的辅助检查
1.心电图检查
2. X线检查
3. 超声心动图
4. 胎儿电子监护仪
(四)妊娠期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其治疗原则为:
1.非孕期 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3.分娩期 心功能I一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一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
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左右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行绝育术。
(五)护理措施
1.非孕期 决定是否适宜妊娠。对不应妊娠者,指导病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避孕。
2.妊娠期
(1)加强孕期保健,定期产前检查或家庭访视。重点评估心功能及胎儿宫内情况。
若心功能在Ⅲ级或以上,有心力衰竭者,均应立即入院治疗。心功能I一Ⅱ级者,应在妊娠36—38周入院待产。
(2)预防心力衰竭,保证孕妇每天至少10小时的睡眠且中午宜休息2小时,休息时采取左侧卧位或半卧位。指导孕妇应摄入高热量、高维生素、低盐低脂饮食,少量多餐,多食蔬菜和水果。妊娠16周后,每日食盐量不超过4—5g。
(3)预防治疗诱发心力衰竭的各种因素,如贫血、心律失常、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各种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等。
(4)指导孕妇及家属掌握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相关知识。及时为家人提供信息。
3.急性心力衰竭的紧急处理
病人取坐位,双腿下垂;立即高流量加压吸氧,可用50%的酒精湿化;按医嘱用药,如吗啡、快速利尿剂、血管扩张剂(硝普钠、硝酸甘油、酚妥拉明)、强心剂、氨茶碱等。另外,一定情况下可用四肢轮流三肢结扎法。
4.心脏病妇女分娩期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左侧卧位,上半身抬高。正确识别早期心力衰竭的症状及体征。第一产程,每15分钟测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各1次,每30分钟测胎心率1次。第二产程每10分钟测1次上述指标,或持续监护。给予吸氧。给予抗生素治疗持续至产后1周。
(2)缩短第二产程。
(3)预防产后出血。胎儿娩出后,立即在产妇腹部放置沙袋,持续24小时。为防止产后出血过多,可静脉或肌内注射缩宫素(禁用麦角新碱)。遵医嘱输血、输液,仔细调整滴速。
(4)给予生理及情感支持,降低产妇及家属焦虑。
5.心脏病妇女产褥期
(1)产后72小时严密监测生命体征,产妇应半卧位或左侧卧位,保证充足休息, 必要时镇静,在心功能允许时,鼓励早期下床适度活动。
(2)心功能I~Ⅱ级的产妇可以母乳喂养;Ⅲ级或以上者,应及时回乳。
(3)促进亲子关系建立,避免产后抑郁发生。
(4)不宜再妊娠者在产后1周做绝育术,未做绝育术者应严格避孕。
(5)详细制定出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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