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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11-22 23:43来源:贵州省卫生厅 作者:lengke 点击: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护士条例》,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健全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2008〕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护士条例》,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健全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领导,完善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程序明确、依法管理,规范护理执业活动,促进护理队伍的建设,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

二、遵循便于护士执业注册、优化注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省、地、县分级负责制。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分别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在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三、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拟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所辖区域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进行执业注册。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护士准入制度,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护士条例》的规定,聘用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九、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向拟执业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护士执业证书》的办理:

1、申请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逐项填写《贵州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统计表》(见附件),报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汇总。

2、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填写的《贵州省护士执业资格审核统计表》,随上报文件一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护士执业证书》的复核、验印和发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后,颁发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护士执业注册机构和要求。

1、护士执业注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州、地)、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2、凡持《护士执业证书》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3、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的,除本条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证明和理论、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成绩单。

十、护士延续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除本《实施意见》第九条一

款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士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证明,提交理论和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成绩单。

十二、护士变更注册。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执业医疗机构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批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的护理活动,以及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二)护士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内变更注册。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执业证书》直接到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省际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到拟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原执业注册部门通报。

(五)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护士的管理,加强护

士注册信息管理,确保注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管理,加强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并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三、注销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四、《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补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贵州日报》上予以公布15日后,申请人持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书、报刊公告原件,按照首次注册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十五、加强护士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直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设备,健全管理体系,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各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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