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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关于开展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的通知

时间:2012-10-28 20:41来源: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局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开展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宿豫区卫生局定于近期进行集中办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证对象:2012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 受理时间: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止

三、 受理地点:宿豫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 提供材料:见附件

各单位请务必在11月5日前完成护士执业注册材料的初审报送,我局将于11月6日对首次注册、换发新证及变更注册进行集中复审。

联系人:徐业琳,联系电话:0527-84480031

附 件: 2012年护士注册提交材料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2012年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3.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5.申请人所学专业的临床实习手册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原件;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审核表、体检表各用一张,一张贴护士执业证书)。

备注:根据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跨省中专学历,需要提交招生计划,必须通过两省省级教育部门同意,如江苏人,在山东上学,在招生计划上要有江苏省教委和山东省教委公章,才符合招生计划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提交招生计划,可在考试地进行首次注册,再进行变更注册;外省专科以上学历需提交网上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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