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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职业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12-04-10 14:47来源:内科主治医师考试 作者:lengke 点击:
  

  2000年3月,宁波的王某到某五金件制造公司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迁到广东,王某就离开了公司。公司也按照正规的程序,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给王某发放了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241元。

  2008年春节后,王某找到了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可参加新单位入职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医生怀疑是尘肺职业病,建议王某立即做职业病鉴定。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需原单位配合。王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他一刻没耽搁地找到原单位的负责人,可没想到负责人只承认王某2005年进入公司,工种为组装工。“我为公司任劳任怨地工作了八年,公司却这样对我,我一家老小还等着我养活啊!”王某抱怨说。

  2008年3月,王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时,王某欲哭无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2007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2008年3月提起仲裁时已超过60日申诉时效,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诉。

  2008年4月,王某起诉到宁波市镇海法院请求确认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种为金属抛光。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作为确认之诉,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不适用时效制度,所以不存在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

  同时公司按照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王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1241元,而王某2007年4月至2007年11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400元左右,可以推断王某在该公司工作已近8年时间。并且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从2005年6月才开始,故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劳动关系开始的时间应为2000年3月。而王某的工种问题,因两名工友的出庭作证及公司的相关文书的有利证明,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工种为金属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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