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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16-06-15 16:05来源:医学高级职称考试 作者:lengke 点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医务管理、医院经营、医疗科研教育、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三)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四)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并达到规定学分。

  (五)近3年连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六)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须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须参加卫生评价考试,成绩达到兵团职改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卫生事业管理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毕业,聘用卫生系列(包括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卫生管理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性建议,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2项任选1项,3—6项任选2项),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2项任选1项,3—6项任选1项):

  1.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活动,具有独立从事卫生事业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独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在任职期内,参与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8项以上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3项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以上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3.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兵团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完成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和结项证明为准)。

  4.参加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和结项证明为准)。

  5.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6.任职期内获得省级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师)级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1-3项任选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兵团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五条 卫生事业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兵团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师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在师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4.在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活动,具有独立从事卫生事业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独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在任职期内,参与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5项以上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2项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1名以上医师、实习医师经历;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兵团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和结项证明为准)。

  4.参加地(师)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和结项证明为准)。

  5.获地(师)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任职期内获得地(师)级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师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3项任选1项,团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5项任选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4.任职期内参加过兵团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2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师级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六条 卫生事业管理主管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满2年。

  2.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5年以上。

  3.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6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业绩成果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卫生管理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独立解决所分管专业的管理问题,熟练掌握所分管专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指导下级医疗管理人员和医疗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三)著作论文

  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七条 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满1年。

  2.医学类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业绩成果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其他

  (一)任职期内,年终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工作中受到团(处)级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1年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2年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2.有敲诈、勒索、收受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书面行政处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3年申报:

  1.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外语、专业考试成绩单,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卫生局按职能负责解释。初、中、高级资格均由兵团职改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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