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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卫科秘[2003]122号

时间:2013-01-15 12:27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科秘〔2003〕122号

各市、县教育局、卫生局,各中等卫校、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医药卫生专业是特殊专业,医学教育具有培养成本高,实践性强,毕业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等特点,因此,必须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管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举办中等医学教育的机构要加强对教育、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做好卫生人力培训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医学教育,规范和加强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提高中等医学教育质量。

  2、举办中等医学卫生类专业(含五年制高职)的学校需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申报招生计划,在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方可报送省教育厅。

  3、教育部2000年9月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是中等医药卫生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文件,举办中等医学教育的机构必须按照《专业目录》开设专业,并按《中等医学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规定组织教学,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予停办。学校新(增)设医药卫生专业由教育厅征得卫生厅同意后审批。

  4、根据《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等医学教育应压缩招生规模,同时随着卫生从业人员执业准入的规范,从今年起,中等医药卫生专业招生计划只安排在普通中等卫生学校的普通中专(不含地方中专)招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性质不再安排中等层次的医药卫生类招收计划。

  5、中等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学、毕业时,学校需将新生入学、毕业生名册等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作为颁发毕业证书和参加卫生专业执业准入考试的依据。

  6、市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对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或举办中等医学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及时调整,县级卫生学校可改为县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主要承担区域内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转岗培训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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